华友钴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0: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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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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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六年四月
华友钴业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华友
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
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华友钴业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议案》。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了《华友钴业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
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
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
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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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发区梧振东路 79 号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大楼一楼一号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陈雪华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8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8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截至 2026 年 4 月 2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以及网络投票结果等相关
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24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678,435,8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68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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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
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675,991,8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97%;反对 2,190,3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675,993,4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99%;反对 2,188,7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675,981,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82%;反对 2,193,5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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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286,721,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03%;反对 402,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286,725,8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19%;反对 406,3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677,634,9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19%;反对 69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275,099,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869%;反对 3,248,4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671,359,2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569%;反对 6,786,3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676,805,6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97%;反对 1,503,0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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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573,198,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4.4882%;反对 105,113,5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4935%;弃权 123,5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582,523,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8626%;反对 91,166,4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4377%;弃权 4,746,2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677,892,0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8%;反对 420,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677,877,6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77%;反对 431,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675,961,9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53%;反对 2,194,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677,893,5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00%;反对 421,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华友钴业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表决情况:同意 677,070,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86%;反对 1,214,5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以同意 655,484,371 股选举陈雪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69%。
   表决情况:以同意 654,391,454 股选举陈红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559%。
   表决情况:以同意 660,717,394 股选举陈晓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83%。
   表决情况:以同意 660,734,274 股选举谢国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08%。
   表决情况:以同意 658,911,567 股选举王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21%。
   表决情况:以同意 666,825,827 股选举董秀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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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以同意 662,893,238 股选举李海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90%。
  表决情况:以同意 666,650,144 股选举冯晓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28%。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0、11、15 为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4、5、7 为涉及回避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华友钴业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蒋丽敏
  负责人:颜华荣                    施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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