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上海艾录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艾录”、“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海艾录《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
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
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
源、企业文化、资金筹集与使用、采购及付款、销售及收款、资产管理、生产
管理、研究与开发、内外部信息与沟通、内部审计、合同管理、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对外投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
包括:关联交易、合同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错报金额<净利润的 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制目标。具备以下特征,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监督无效。
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
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错报金额<净利润的 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遭受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达公司资产
总额 3%以上;
②因公司重要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的损失达公司资产总额 3%以上;
③重要岗位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流失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
④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⑥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
①公司决策程序出现一般失误,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②公司违反企业内控管理制度,形成损失;
③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⑤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公司已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
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
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
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我们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
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
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
有效的实施,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5 年度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
有效的内部控制,上海艾录出具的《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成豪 欧阳颢頔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