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丰股份: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0: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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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确保
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
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
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
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不鼓励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规模及期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
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
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
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决策程序及业务管理
  第七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额度内执行。
  第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如下:
  (1)采购、销售等业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提供原材料采购、库存或
外汇等风险敞口预测数据。
  (2)财务部门结合市场情况研究、分析风险敞口,制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可行性分析,提供具体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
实施和风险控制。
  (3)法务部门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合法合规性、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4)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实际运作情况,包
括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
并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
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应根据财政部的相关
规定及其指南,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真实、公
允地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第三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
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
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
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
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
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
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
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
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
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
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
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
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七条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财务部门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及时研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
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
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
审议额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
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
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
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
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及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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