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仑新材: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沈维涛)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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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沈维涛)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沈维涛)作为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相关
规定的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
会各项议案,并作为召集人多次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重大事项,
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工作情况做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本人沈维涛,1963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
生学历,教授,曾先后担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助教、讲师,厦门大学工商管理学
院副教授,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等职务;2021 年 6 月至今,担任中
仑新材独立董事。
规范性文件对第六条规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
况。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董事姓   应参加     现场出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董     是否连     出席股
名     董事会     席董事   方式参   席董事   事会次     续两次     东会次
      次数      会次数   加董事   会次数   数       未亲自     数
                    会次数                 参加董
                                        事会会
                                        议
沈维涛     6      0     6     0        0       否       2
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及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公司规范运
作、良好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
合法有效的审议程序。2025 年度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
无投出反对票及弃权票的情形。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主持开展了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日常工作。报告期内,对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2025 年一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三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及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议。2025 年度,第二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4 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并主持了会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积极参与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日常工作。报告期内,对确认公司 2025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及津贴方案和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议。
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
日常工作。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事项进
行了审议。2025 年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 2 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了
会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在参加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中,本人及时了解公司相关部门在内部审计过
程中重点关注和检查的事项,促进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
督促公司内部控制得到有效执行;认真听取公司内审部门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
内控评价报告、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计过程中
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
及时了解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就公司经营、内部控制、财务、业务状况以
及应重点关注的审计事项进行沟通、交流,督促其按计划完成审计工作。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及现场工作情况
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开展现场工作,深入了
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运用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
经营管理、规范运作、人才培养等工作提出建议;通过面谈、通讯等方式,与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
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行业发展及市场变化,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
职责。
  (五)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开前,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必要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在此
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科学、
规范决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善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同时,密切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相关人员询证,维护全体股东的同等知情权。
  (六)现场工作情况
明会和现场参观等其他方式,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于经营情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
汇报,对公司的内部管理和控制、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深入沟通和了解,为公
司未来发展及日常经营提出建议。同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
影响,密切关注传媒、互联网中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
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本人本年度现场工作天数合计 17 天。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履职的情况
  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及时报送会议资料给独立董事审阅。公司董
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十分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
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
作条件。
  (八)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判断: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人认为,在不影响募投
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35 亿元
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高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及全资孙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使用部
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募集
资金的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
合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
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均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认可公司编制的《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
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建设印尼长塑高性能膜材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
动资金有利于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和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制度
的议案》的一系列议案。本人认为,取消监事会不仅实现治理层级精简、提升治
理效率,更有效解决了传统监督形式化、职能重叠等问题。相关制度的制定及修
订符合监管导向和公司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了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能够有
效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切实保护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人
认为,容诚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 2024 年度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
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
的规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十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收到董事会秘书黄鸿辉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黄鸿辉先
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经公司董事长杨清金先生提名,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马彬惠女士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即
至 2027 年 4 月 21 日止。本人认为,马彬惠女士目前在公司担任证券中心总监、
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情形。
  (十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职务,结合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实际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领
取薪酬,并根据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发放;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
理职务,结合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实际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领取薪酬,并根据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发放。
  本人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和确定依据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真实、准确。
  (十三)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工作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
运作情况,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
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职能力,继续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与经
验,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出更多合理化建议,提升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
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沈维涛
(本页无正文,为《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沈
维涛)》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沈维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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