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晶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0: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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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
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长远发展原则:公司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公司薪酬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
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采用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
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非独立董事:1、公司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根据其所担任
的具体职务,依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相关制度领取报酬,不再另行领
取董事津贴;2、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
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八条 薪酬构成与发放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经股东会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权益。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
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的确定和发放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月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将由公司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原因离职
的,按照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针对特定重要事项或专项工
作设立临时性激励或约束方案,作为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常规薪酬的补充。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的依据:
  (一)同行业的薪资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者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保持在合理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包括盈利能力、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等指标;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架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者职责变化。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
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对在经营管理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扣发或不予发放绩效
薪酬或津贴以及中长期激励收入,若已发放的,亦可予以追回: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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