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邮编:5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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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112-3 号
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傅珏雯律师
(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二、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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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发表意见。
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梧州中
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
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
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
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二)10 点 00 分
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 100 号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杨金海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召集人
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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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
司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共 2 人,代表股份 963,596,8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622%。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
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887 人,代表股份 46,929,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
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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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997,207,434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19%;反对 10,022,3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17%;弃权 3,29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3264%。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997,111,434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724%;反对 10,273,3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66%;弃权 3,14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311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997,138,134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750%;反对 10,121,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15%;弃权 3,26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3235%。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982,925,864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686%;反对 24,199,3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47%;弃权 3,40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3367%。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996,530,334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149%;反对 10,859,4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46%;弃权 3,13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3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7,186,7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0.7421%;反对 10,859,4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1829%;弃权 3,13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用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982,394,264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160%;反对 24,869,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2.4610%;弃权 3,26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3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050,6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1.3918%;反对 24,869,4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6.4498%;弃权 3,26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西广
投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事项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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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32,695,332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9.6684%;反对 10,499,736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3732%;弃权 3,734,8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95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95,3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9.6684%;反对 10,499,7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3732%;弃权 3,73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9584%。
绩效奖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996,338,034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59%;反对 11,231,1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14%;弃权 2,95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927%。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
股东审议通过;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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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朱继斌
覃 锦
傅珏雯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