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嵘泰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
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子公司中山市澳多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或河北力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不包括公司总部及公司其他子公司人员,也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
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分配机制,
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