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力威: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21: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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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45         证券简称:博力威      公告编号:2026-027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3 月 30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
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
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 A 股总股本 101,149,500 股扣除回
购专户的 308,860 股后的股份 100,840,640 股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20 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168,128.00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
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
本=(100,840,640 股×0.20 元)÷101,149,500 股≈0.20 元。
     ②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化,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0)÷(1+0)=前收盘价格
-0.2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深圳昆仑鼎天投资有限公司、张志平、刘聪、珠海乔戈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珠海博广聚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
持有时间)超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
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币 0.1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
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769-27282088-889
特此公告。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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