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6-026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0人,其中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33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7人;
票数量共计1,90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90,677,750股的1.00%。其中首次
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为1,720,000股,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为180,000股;
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4月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情况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议通过,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应,无反馈记录。2024年12月31日,公
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全体激励对象在自查期
间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
有关内幕信息的行为。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
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5年2月26日,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人数为33人,股数为344.00万股。
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5年6月10日,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人数为7人,股数为36.00万股。
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
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说明
(一)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5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5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5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5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1月7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限售期已于2026年1月6日届满。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4月25日,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4月24日届满。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说明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情形,满足解除限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的;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
本激励计划在 2025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 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公司 2025 年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
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度实现归属于上市
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润 57,863,047.69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元,公司 2025 年业
对应考核年度使用的扣非
绩达到了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及预留授
非净利润不低 非净利润不低 A≥Am,X=100%
予第一个解除限售
于 2,200 万元 于 2,750 万元 Am>A≥An,X=80%
期目标值,满足解除
A<An,X=0%
限售条件,公司层面
注:上述“扣非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解除限售比例(X)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
为 100%。
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及预留授予拟解除
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 等级”“B 等级”“不达
限售的 40 名激励对
标”三个等级。具体如下:
象 2025 年个人层面
考评结果 A 等级 B 等级 不达标 的绩效均为“A 等
个人层面解除限 级”,个人层面解除
售比例(N) 限售比例为 100%。
在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中扣非净利润达到触发值及以上的前
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
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
限售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190.0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0%。具体如下:
(一)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数量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拟解除限售 本次解锁数量占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数 已获授予限制性
(万股) 量(万股) 股票比例(%)
合计 344.00 172.00 50.00
注:上述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
份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数量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拟解除限售 本次解锁数量占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数 已获授予限制性
(万股) 量(万股) 股票比例(%)
合计 36.00 18.00 50.00
注:上述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
份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 12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董事会根
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以
件的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在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过程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20.00 万股。因此,公司
首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33 人,首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44.00 万
股。
除上述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规
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
励计划》中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具备《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
法》等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0名激
励对象办理19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尚待公司统一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七、备查文件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