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助手: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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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82        证券简称:蜂助手           公告编号:2026-016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
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
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期为自 2024 年 6 月 13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22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收
到了部分员工希望成为授予激励对象的诉求,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其他异议。并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查意见》。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77),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上市日为 2024 年 9 月 3 日。
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就、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未成就、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
议案》。
于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就本次注销部分
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
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 33.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
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审核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
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的具体原因如下:
   《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2025 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考核目标
                  营业收入增长率 A(定比 2023
第二个解除限售   考核年度                        净利润增长率 B(定比 2023 年)
                        年)
   期
                  触发值(Am) 目标值(An)     触发值(Bm) 目标值(Bn)
                 业绩考核目标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An 且 B≥Bn         100%
               “Am≤A<An 且 B≥Bm”
               或“A≥Am 且 Bm≤B<Bn”
                  A<Am 或 B<Bm           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
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
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鉴于公司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因 2025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未
达成不能解除限售,公司董事会同意将激励对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
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
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本议案尚需经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如下:P=(7.32-0.05)
/1=7.27(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
算的利息。
  如若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在公司办理并完成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前将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实施完毕,则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将由 7.32 元/股调整为 7.27
元/股;如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虽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但在公司办理并完成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
续后将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完毕,则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
价格仍为 7.32 元/股。
  本次因公司层面 2025 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266,500 股。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
金总额约为人民币 1,937,455 元加上对应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
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原因如下:
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
率计算的利息回购;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鉴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中 4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其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处理。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2025 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考核目标
                     营业收入增长率 A(定比 2023
             考核年度                        净利润增长率 B(定比 2023 年)
                           年)
                     触发值(Am) 目标值(An)     触发值(Bm) 目标值(Bn)
第二个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Am≤A<An 且 B≥Bm”
                     或“A≥Am 且 Bm≤B<Bn”
                        A<Am 或 B<Bm                   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鉴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未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含已离职部分)予以作废处理。
   综上,因 4 名激励对象离职和公司 2025 年未达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
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合计 625,000 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应由公司作废失效。其中,因离职作废 35,000 股,因业绩未达标作废
   四、预计回购注销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减(+/-)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
售条件    109,037,142   38.18    -266,500   108,770,642   38.12
流通股
二、无限
售条件    176,556,761   61.82       0       176,556,761   61.88
流通股
 合计    285,593,903   100.00   -266,500   285,327,403   100.00
  注:1、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
  五、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
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
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后续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注销回购限制性股票,注销程序尚需要一定时间,
未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暂不影响公司总股本数。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因公司 2025 年未达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合计 26.65 万股已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
购注销。因 4 名激励对象离职和公司 2025 年未达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归
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合计 62.50 万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应由公司作废失效。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除尚待
股东会审议通过外,已取得其他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符
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
注销及作废提交股东会审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履行减少
注册资本、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程序。
  八、其他说明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须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待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
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相关议案后,公司董事会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
宜。
  九、备查文件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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