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ST 恒信 公告编号:2026-023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剩余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
标,决定将本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有关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有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郑洪涛先生依法作为征集人采取无偿方式向公
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二)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4 年 9 月 14 日至 2024 年 9 月 23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四)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
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26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对应公司层
面可归属比例为 0%,当期计划归属的 8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失效,涉及激励对象 8 人。
本次作废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为 0 股,预留部分因在《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
激励对象,相关权益自动作废失效。本次作废后,本激励计划将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对应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0%,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属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
授权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剩
余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 800.00 万股,涉及激励对象 8 人。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作
废事项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恒信东方文化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剩余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