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信息: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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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 0 二六年四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拓维信息”
             )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或“本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5年修订)、《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的行为以及公司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
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四)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及其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
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
一般注意义务。
  (六) 对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
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
所律师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在
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
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一)2022年5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事宜的议案》。
  (二)2022 年 5 月 22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
《关于核查<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
  (三)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五)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公司第八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修订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议
案》。
  (六)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公司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八)2024 年 7 月 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九)202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十一)2025 年 7 月 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十二)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及回购
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 1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
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20 万股将
予以注销;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当期
权益不得行使,注销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合计 4.20 万股。综上,本次
拟注销股票期权合计 6.40 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0 万股将予以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当期权益不得行使,回购注销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00 万股。综上,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合计 4.00 万股。
  根据《激励计划》及其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合同到期、
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不存在个人责任或文化价值观问题的情形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他情形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回购价
格并回购注销。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
和,即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2.94 元/股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按日计
息)。
  本次回购注销的总金额为回购数量(4.00 万股)×回购价格,均为公司自
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
继续实施。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公司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
续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
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两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琳凯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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