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星新材: 双星新材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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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核报告
                  专项审核报告
                                     众会字(2026)第 04240 号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新材”)2025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的合并及公
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并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众会字(2026)第 04241 号审计报告。同时,我们审核了后附
的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一、 管理层的责任
  双星新材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要求编制营
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双星新材 2025 年度营业收入中是否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
备商业实质的收入进行审核,并就双星新材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审核意见。
三、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
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营业收
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审核会计
记录等我们认为有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专
项审核意见提供了基础。
四、 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双星新材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规定编
制。
五、 报告使用限制
  我们提醒本专项审核报告的使用者关注,本报告仅供双星新材 202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
的使用,未经我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蒯薏苡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汪天平
中国,上海                202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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