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冠新材: 天健审〔2026〕3-360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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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第 1—2 页
二、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第 3—5 页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健审〔2026〕3-360 号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新材公司)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核查了后
附的明冠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
扣除情况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明冠新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
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明冠新材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
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明冠新材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扣除情况表应
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明冠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9 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2024
年 5 月修订)》(上证函〔2026〕485 号)的规定编制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明冠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
                    第 1 页 共 5 页
情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核查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
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
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
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明冠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9 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2024
年 5 月修订)》(上证函〔2026〕485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明冠新材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 2 页 共 5 页
项   目                 本年度           具体扣除情况     上年度         具体扣除情况
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
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
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
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
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
租赁业务除外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
所产生的收入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
易产生的收入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
的收入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
生的收入
小   计                 1,271.40                  1,515.87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            ——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
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
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
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
入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
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第 4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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