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第 3—4 页
三、报告附件…………………………………………………………第 5—8 页
天健审〔2026〕8-547 号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州百灵公司披露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时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贵州百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5 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
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州百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第 1 页 共 8 页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资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州百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202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对贵州
百灵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的重要差错更正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 2 页 共 8 页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责令公司对前期存在的财务造假行为进行更正。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
表,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要前期差错事项及更正情况
根据贵州证监局出具的决定书,公司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报
存在虚假记载,据此对公司作出责令更正、给与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公司收到决定
书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查,经自查,公司在以前年度财务数据更正后,需相应调整计提
盈余公积,涉及金额 47,181,991.37 元,本年度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调整。
二、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一) 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项 目 调整前金额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盈余公积 368,646,737.46 -47,181,991.37 321,464,746.09
未分配利润 1,547,041,983.15 47,181,991.37 1,594,223,974.5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3,181,166,740.26 3,181,166,740.26
少数股东权益 18,035,603.39 18,035,603.39
所有者权益合计 3,199,202,343.65 3,199,202,343.65
第 3 页 共 8 页
本复印件仅供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8-547 号报告后
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
外传。
第 5 页 共 8 页
本复印件仅供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8-547 号报告后
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
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6 页 共 8 页
本复印件仅供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8-547 号报告后
附之用,证明龙文虎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7 页 共 8 页
本复印件仅供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8-547 号报告后
附之用,证明曾志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