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大明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643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10 万股,发行价格
为 12.55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02,012,55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132 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
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 已累计投入募集 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金额 资金金额 资进度
大明电子(重庆)有限公司
新建厂区项目(二期)
拟投入募集资 已累计投入募集 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金额 资金金额 资进度
合计 40,006.59 30,657.76 -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一)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
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
调整,具体如下: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前 调整后
大明电子(重庆)有限公司新建
厂区项目(二期)
(二)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自募集资金到账以来,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审慎规划资金的使用。
在募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公司充分考量设备技术先进性、市场需求变化及项
目长期稳健发展的需要,同时因募投项目的设备采购涉及询价、谈判、安装和验
收等多个环节,整体周期较长,导致项目建设进度总体较预期延缓。为保障募集
资金使用安全与效益,坚持审慎投资原则,公司合理控制了项目建设与资金投入
节奏,相应延长了募集资金的使用周期。除上述调整外,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
(三)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情况
公司为严格把控募投项目整体质量及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结合募投项目当前实际建设情况,经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在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募投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为 2027 年 4 月,即延期 12 个月。公司将根据实际
情况适时、有计划地推进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
(四)保障募投项目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统
筹规划,科学合理决策,保障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有效。公司将密切关注募投项
目实施的具体进展,积极协调公司内外部资源配置,推动募投项目按期完成,同
时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四、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
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
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
合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后
续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促使募投项目尽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
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大明电子(重庆)有限公司新建厂区项
目(二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至 2027 年 4 月。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
期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大明电子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系公司充分考虑
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公司履
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该事项。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 博 王佳颖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