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大明电子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博、王佳颖 被保荐公司代码:60337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3 号)批复,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金总额为人民币 502,012,55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423,821,978.59 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国泰海通”)担任其
持续督导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5 年 11 月 6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5 年 11 月 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
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 年度持续督导
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计划。 工作计划。
项 目 工作内容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保荐人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
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
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 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于 2026 年 3 月 6 日、2026 年 3 月 24 日至 3
月 27 日、2026 年 4 月 21 日对上市公司进行
了现场检查。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
市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与董事会议事规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
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项 目 工作内容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以纠正。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券交易所报告。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该等事项。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项 目 工作内容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
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保荐人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人于 202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年 3 月 6 日、2026 年 3 月 24 日至 3 月 27 日、
量。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
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
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一人参加
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了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
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
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 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 2026 年 3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月 6 日、2026 年 3 月 24 日至 3 月 27 日、2026
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年 4 月 21 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项 目 工作内容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实保障投
该等事项。
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下: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借款以实
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
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
查意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国泰海通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
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上市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人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
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博 王佳颖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