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丰: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浩丰科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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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联慧意见(2026)字第【160】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联慧意见(2026)字第【160】号
             第一部分      前    言
致: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浩丰科技”)的委托,担任浩丰科技2023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注销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
了本次注销的相关文件,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
讨论。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陈述或证言,无任何遗漏、隐瞒、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且该等文件和口头陈述或证言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
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
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提
交于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
当、有效的授权。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浩丰科技及其他相关方向本所出具的有关
证明、说明文件。
  本所承诺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境内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且与本次注销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
审计、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
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就本法律意
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
意见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注销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注销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
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数
据、结论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浩丰科技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浩丰科技为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浩丰科技/公司   指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
本激励计划     指
                        期权激励计划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
《激励计划》    指
                       票期权激励计划》
              浩丰科技根据本激励计划注销2023年股票期
 本次注销     指
                     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公司就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已履行的批准与授
权程序如下:
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
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进行了张贴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9月8日,公司监事
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的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期权数量为2,000.00万份。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浩丰科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限公司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
的股票期权共计600.00万份的注销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成。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
于注销〈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获得了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3
—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分三个考核期,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扣非净
利润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
计报告,公司2025年度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将对1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对应2025
年考核年度已获授尚未行权的共计592.0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依据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激励计划》的安排。本次注销尚需根据《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范性
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相关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原因和依据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安排。公司需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等事宜。
            第三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由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
律师为杨俊谦律师、刘增律师。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俊谦 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孙 飞                    刘 增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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