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12 楼 邮编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565 号
致: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双元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实行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
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
任何隐瞒和遗漏。
法律意见书
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行本次授予,公司已获
得如下批准及授权: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6 年 3 月 16 日,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
法律意见书
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
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6 年 4 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之日起 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4 月 27 日为首次授
予日,向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2.47 元/股。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
划(草案)》所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6H0565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
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经办律师:王淳莹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