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 天健函〔2026〕3-44号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专项说明的专项审计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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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第 1—3 页
二、附件 ………………………………………………………………第 4—7 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4 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 5 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6—7 页
      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天健函〔2026〕3-44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特公司或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公司对正在使用的
部分房屋及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进行变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现将伊力特公司
有关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说明如下:
  一、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一)会计估计变更原因
 近年来,公司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发现部分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长于
原预计使用年限。与此同时,公司于 2025 年底完成新建房屋及建筑物的竣工决
算工作,通过对新旧房屋及建筑物的建筑结构、设计年限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新
建房屋及建筑物主要采用钢筋混凝土(钢混)结构或钢结构,相较于以往房屋及
建筑物,具有更高的坚固性和更长的设计使用寿命与经济使用寿命。经全面复核
评估,公司部分房屋及建筑物的现行折旧年限与其实际经济使用寿命已不相匹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
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
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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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加公允、适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结合固定资产
性质及实际使用状况,以及同行业其他公司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水平,对固定
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了全面的复核,拟将新办竣工决算
房屋及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进行会计估计变更。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 2025 年 4 月发布的实施问答,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
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本次变更
符合上述准则要求。
  (二)会计估计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类 别    折旧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年)     (%)        (%)         (年)      (%)      (%)
房屋及建筑物    20-30    5.00     3.17-4.75     20-35    5.00   2.71-4.75
  (三)会计估计变更时间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
案》,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
相关规定,公司对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公司已
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预计减少公司房屋及建筑物 2026 年度折旧约 1,816.04 万
元,预计增加公司 2026 年度利润总额约 664.15 万元,未来每年利润总额的影响
受自产基酒存放及当年产品销售情况影响,无法预计最终影响数,以公司当年经
审计的金额为准。
                          第 2 页 共 7 页
  三、检查结论
 我们检查了伊力特公司作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并将变更
后的会计估计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我们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
据伊力特公司实际情况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无
重大差异。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 3 页 共 7 页
本复印件仅供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函〔2026〕3-44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4 页 共 7 页
本复印件仅供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函〔2026〕3-44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5 页 共 7 页
本复印件仅供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函〔2026〕3-44 号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朱中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6 页 共 7 页
本复印件仅供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函〔2026〕3-44 号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丁素军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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