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
公司第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与花秋矿业签署<资产
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资产置换事宜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与花秋矿业签署<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
<资产置换事宜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二
十一次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会议表决时,公司董事会 9 名成员中 3
名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其余 6 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关联交易是调减公司置入资产交易价款及签订相关补充
协议,主要系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花秋矿业签署《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
协议》
、《资产置换事宜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范其勇、王朴、徐广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