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英
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六)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
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向股东
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确定
第六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其
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领取相应的薪酬并享受福
利待遇。
上述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其中:
(一)基本薪酬根据其工作职责、能力经验等要素综合核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和个人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研究
决定;
(三)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与市场变化制定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
长期激励方案。
任何人员在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的,应按其担任
的薪酬标准最高的一个职务领取薪酬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不得因其同时担
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而重复领取薪酬或重复享受福利待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履行职责、参加培训等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
发放,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结合考核情况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政府部门向个人征收的下列税费,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从个人的薪
酬中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薪酬体系服务于经营战略,随经营情况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以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出现薪酬超额发放,可以在后续发放
时直接扣除超发部分;如出现薪酬少发或漏发,可以在后续发放时补发少发或
漏发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
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绩
效薪酬的,一经发现立即全额追回,同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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