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
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沈阳
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
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
司董事会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
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
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金额。同时,针对公司发生
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
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
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授权财务总监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
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合同及交易确认文件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事项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比价,拟定交易方案提报财务总监或其授权人员审批,
财务总监或其授权人员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额度范围内对套期保值业务方
案做出审批决定。
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外汇套期保值的交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合约。
据、信息及服务。
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
排交 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向财务总监报告相关情况。对于已发生的违约行为,须立即书面报告财务总监
及其授权人士,并抄送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
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
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进行
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及其授权人士。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
财务总监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
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
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
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
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
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