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要求,并结合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何少平先生、王子冬先生出具的《独
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对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何少平先生、王子冬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
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
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