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制度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开勒
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
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进行的委托理财。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规则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开展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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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
金。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
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
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
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审批权
限进行操作。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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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
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
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
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
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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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
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四)负责评估委托理财事项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将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
理财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委托理财
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
公司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
委托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
实。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
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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