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电气: 累积投票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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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一名董事
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应该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本次董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关于董事提名程序规定提出具体董事候选人名单。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及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及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选举。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过拟选
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
以下方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及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及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选举;
事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等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过拟
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
  本项所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以临时提
案提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
关董事的简历、本制度第七条要求的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以及本条第(二)项要
求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
会。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职工代表董事可以由公司总工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
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还可以由职代会联席会议提名,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第 3.2.5 条(如适用)
所列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
按公司需要披露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
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条 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
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一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
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鉴于采取累积反对票将使累积投票制变得异常繁琐,为便于公司中小股东接
纳和采用,本公司累积投票制仅对同意票采取累积;累积投票选举董事时,表决
票上不设计反对票、弃权票,统计表决结果亦不对反对票、弃权票予以统计。
  股东可以自行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
集中投于一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那
么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
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候选
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行使的
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
决权;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
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
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
事人数为限,在所得选票超过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一半的董事候选人中按照得票
数量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第十四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
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
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
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
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
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拟定修订方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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