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邓美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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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邓美珊作为深圳市江波龙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
任职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
的原则,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发挥专业特长,谨慎勤勉、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独立、客观、审慎地对年度内发生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邓美珊女士,中国香港籍,1962 年出生,取得英国伦敦大学颁发的法律研
究生文凭和法律学士学位、香港城市大学国际会计学文学硕士学位。英国会计师
公会资深会计师、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计师、英国特许公司治理师公会及香港
特许公司治理师公会资深会士。1986 年至 1993 年在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任
职,最后担任职位为税务经理;1993 年至 202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中信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股份”,股票代码 00267 HK)集团,最后担任职位为中信股份子公
司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助理董事-税务。2025 年 1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已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并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出席会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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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 次董事会会议,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情形。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审议的所有议案,除《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5 年度薪酬方
案的议案》与本人有关联,已进行回避表决外,其余议案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没
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本人在会前认真审阅各项议案,会上积极讨论,以审慎、严谨的态度行使表
决权。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本人运用自身所处行业所获取的专业知识,对
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及时跟踪、深入了解、认真监督。
股东会,本人出席了任期内所有的 5 次股东会,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
情形,并在事前认真审阅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在股东会上,本人积极听
取与会各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履行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
  本人认为,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交易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审议事项及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事,均亲自出席所有会议,对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新增预计、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等事项进行了深入
探讨和审核,对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以及审议程序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
判断,对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审查,有效发挥了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的监督职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就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会同其他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
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本人深入了解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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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公司内外部审
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核查,与公司审计内控部进行积极沟通、协调工作。本人与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编制情况和年度审计工
作进展情况。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超过 20 天。本人除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外,不定期对公
司进行现场调研,以电话、网络、会谈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重点关注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布局规划、财务状况、
行业发展趋势、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ESG 报告、拟发
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等相关事项。依据相关政策
要求,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掌握
公司的经营动态,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并在董事会会议中独
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公司经营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
为本人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
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六、与中小股东沟通的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及财务状况,及时了解公司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通
过查阅文件资料、开展专项调查、咨询专业意见等方式,评估相关议案的风险与
收益,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
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2025 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
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解答投资者针对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
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管理机制,监督
公司合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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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精神,实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动态,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
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
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
  七、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
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
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
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5 年度,本人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2025 年 6 月 11 日、2025 年 12 月 29 日分别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公司新增
议案》。同时,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通过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对前述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 2025 年度预计及新增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根据
易事项为公司根据 2026 年度可能发生的交易情况作出的合理预测,符合公司正
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
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
报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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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
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的议案》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
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定期对公司各定期报告财务报表等事
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
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公司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安
永华明”)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安永华明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
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履行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
查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黎玉华女士为公司财
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人认为,黎玉华女士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财务从业
经验,能够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不存在相关规定涉及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五)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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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废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人认为,鉴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由 36.23 元/股调整至 35.98 元/股。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等
归属条件已经成就,且激励对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相符,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为
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次归属相关事宜。
  同时,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获授人员中存在部
分激励对象已离职或个人层面的考核结果不达标,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其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公司履行的审议及
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公司 2025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
认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确认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
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确认了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及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的方案。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确定及 2025 年度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决策流程符合《公司章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八、其他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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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报告。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
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本人在以后的任
职期间,继续认真尽责、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客观、
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为公司发展和战略规划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积极维护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感谢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工作
人员对本人 2025 年度工作的支持。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邓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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