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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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调动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
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锋龙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2)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该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
的统一;
  (3)公司提供的薪酬兼顾普通职工薪酬水平合理提升,促进内部薪酬分配
公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审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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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制度》。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一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公司其他福利组成,根据公司非独立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价值贡献、个人能力及工作胜任情况等,结合公司的工资
体系授权董事长在该标准内进行核定,按月发放。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与公司利润完成情况及
其他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奖、优秀奖、年终奖、特别贡
献奖,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考核期内实现的效益情况以及个人岗位
履职情况综合核定,具体考核参照分管业务部门的考核规则、责任书及项目完成
情况予以执行。
  第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
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
励。
  第九条 独立董事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所需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非独立董事不另行发放津贴。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
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月发放的基本薪酬按照公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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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制度执行,绩效薪酬根据月度或年度考核结果按考核周期发放。独立董事津贴
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具体以当年实际情况为准。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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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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