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
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
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昆山新莱
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任、权力、贡献、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 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 按绩效考核标准、流程体系原则;
(四) 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
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议董事的薪酬。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分配;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 非独立董事
执行。
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 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的具体津贴发放;除此之外不
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等组
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
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
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发
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特别奖励
等,特别奖励主要体现完成年度主要经营目标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分管工作
内容按照相关指标增加部分给予核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
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
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职工薪酬水平提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
公司不予发放: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
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
追溯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由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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