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品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加强对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
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
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公司产品、原材料
的现货价格波动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
交易,以对冲产品、原材料的价格波动风险,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且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具
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进行;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
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
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
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
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六)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向非
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任何套期保值交易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总裁组织建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作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工
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分管副总裁、计划财务部、证券投资部及其他相关部
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定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四)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应急处理;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下设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
作小组”)作为执行机构,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领导小组意见,拟定、调整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并报领导小
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同时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对交易
操作进行监督、监控持仓风险,确保其符合方案和公司制度;
(三)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执行领导小组决议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
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定期及不定期审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
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
(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包括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流程
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第十二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流程:工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
场价格行情,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目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
入的保证金和权利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三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工作小组应当严格依据经领导
小组批准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组织实施,资金划拨应当严格遵循公司资
金操作流程。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应对以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金。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计划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波动区间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以下相关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小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及时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工作小组及时提交分析意见,
由领导小组作出决策。
小组报告:
(1)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2)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公司期货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二)风险处理程序
理方案;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
括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十八条 工作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评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综合风险,并定期向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
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
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 公司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审批、开户资料、交
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
等档案由证券投资部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