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但不包括由
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五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如下:
权的股票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的股票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
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
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作废。
实际投票数与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正、有效。
(三)投票方式:
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
称选票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作废。
废。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的得票情况。
第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方可当选。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
时,则该等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从多到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获得超
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选人人数等于
或少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
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
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会另行选举。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现场与
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
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
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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