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联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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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工作年限、
当地同类企业薪酬水平等因素进行制定。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向股东会说明。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根据其与公司所建立的聘任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基础,
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是岗位履
行职责所领取的基本报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按工作岗位、工作权责等因
素确定;绩效薪酬与经营周期内目标绩效达成情况及贡献程度挂钩,根据绩效考
核结果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
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
因。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具体
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不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
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或岗位变动。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后,公司可以临时性
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
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六条 公司如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
会有权决定是否扣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
的部分或全部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实施。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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