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高新: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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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对年报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外部中介机构,未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公司年报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而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重大信息遗漏补充;
  (三)业绩预告修正;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
其他事项。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处理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问责程序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等监管部门下发的纪律处罚文件或者行政处罚文件为依据,在三个工作日内
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工作由公司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小组执行,小组在
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通报责
任人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 责任人接到调查结果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申诉材料,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小组收到责任人提交的申诉材料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和申诉材
料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对信息披露
责任追究工作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责任人申诉材料予以审批,审批完成后督促
经营管理层等予以实施,同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分别采
用以下问责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时认定的经济损失和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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