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高新: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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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强化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
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评估风险管理效果,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和公司价值的提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经营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下列内部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
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四)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和效率;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并予以披
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对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
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
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
必须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
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
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
识;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
作技术;
 (四)遵循职业道德规范;
 (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
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特别调
查,查找薄弱环节和故障所在,确保公司资源充分、合理运用;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严格执行定期检查机制:
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部在上述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由审计委员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其他需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权限有: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或个人按时报送计划、预
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可以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
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
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
作态度,在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
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董事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范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审计范围如下:
  (一)一般审计或调查:
  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有效性。
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风险及效益情况;
情况等;
  (二)专项(专案)审计或调查:
进行评价;
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如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日常资金管理、专项费用管理使用、人力资源管理等。
  (三)董事会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
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
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审计部可以对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
计调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
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事项
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
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二)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
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根据
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
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
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五)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
向前追溯事向后推迟,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
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七)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发现发表审计意见,出具书面的审
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的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等基本事
项,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要详细描述,并应发表针对性审计意见;
 (八)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
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九)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
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并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工
作计划。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以披露。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重大缺陷。
  第二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保留结论
或者否定结论的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
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
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
  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及时将工作底稿分类整理、归集
汇总,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按规定归档进行管理。审计部可根据审计项目的业
务性质和资料的重要程度,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确定保管期限。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随意调阅审计档案,确实
因公司业务工作需要调阅的,须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审计部向董事会提
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
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相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
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 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
为。
     第三十一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
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依
规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对于打击报复行为,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对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
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
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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