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高新: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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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
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
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认定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二)定价公允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
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应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六条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不满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不满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
经理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
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交易所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本规则第六、七、八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
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
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
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
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
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
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上市
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
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遵照其规定执行。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
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适用本规则第
十六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
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十条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履行审
议程序以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规
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
  第三十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
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以下关联交易: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
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
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
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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