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公司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由不少于三人的专职人员组成。内部审计部门的
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和
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
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七)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八)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述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
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的制度;
(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五)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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