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不得转让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较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限制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六章 违约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收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除承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
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申请表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规定,
拟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任职类型 □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拟实施交易主体 □本人 □近亲属( )
证券类型 □ 股票 □ 衍生品
拟交易方向 □ 买入 □ 卖出
拟交易方式 □ 集中竞价交易 □ 大众交易 □ 协议转让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交易原因
减持承诺(如有)
备注:请在相应的选项前打“√”。
本人确认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
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
书面通知您。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如下事项:
请知悉。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