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
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本规程,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
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年报工作规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
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沟通,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
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核。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
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提交董
事会审议,或者在董事会审议时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
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情况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备。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
露整改完成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与选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审
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
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
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断,并出具意见。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
意见。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应当由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要包
括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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