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高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21:5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
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
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绩联动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二)协调一致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其岗位价值、责任义务、承
担风险相一致,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分配比例相协调;
 (三)长远发展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四)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个人业绩相匹配,有
奖有惩、奖惩对等。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
  核;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
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二)其他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在公司
担任的职务和实际负责的工作,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并领取薪酬,享受公司社会保险及
其它福利待遇;未在公司担任任何管理职务, 且未与公司就其薪酬或津贴签署任何书面协议
的非独立董事,不从公司领取薪酬、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主要考虑
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不进行考核,按月度发放;绩效薪酬根据个
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绩效薪酬的确定和发放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职工董事因担任职工
董事以外的岗位,薪酬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
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
除税款、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
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若公司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
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
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特高新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