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
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由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
原则,同时与外部同行业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目标相适应;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与经营目标考核结
果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并进行考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与权限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专门的工作细
则规定。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公
司有关规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行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资管理部、
经营管理部、党委工作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
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薪酬,实行年薪制,薪酬结构为:基本
薪酬+年度绩效薪酬+任期绩效薪酬;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采用津贴制度。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结构为:基本薪酬
+年度绩效薪酬+任期绩效薪酬。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 60%。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对在公司担任其他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周期包
括半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上述人员任职不足一
年的,考核期从实际任职时起,至完整公历年结束时止。
第十二条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半年度、年度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同期综合考核结果结
合其个人工作成效考核结果确定;任期绩效薪酬根据其任期
结束后的考核结果确定。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其不参与公
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预发,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及已领取的数额进行清算;年度绩效薪酬可以按不超
过基本薪酬 50%的标准,按月预付,另根据半年度考核结果
预兑现半年度绩效薪酬,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及
已领取的数额进行清算;任期绩效薪酬待任期(三年)结束,
根据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
考核结果进行分期兑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应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
及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其应缴税费
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薪酬发放时在任
不足一年的,或发放期间内职务发生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
以任免通知时间为准,按其实际任职时间长短计算薪酬(以
月为计算单位,不足一个月的按天计发)。
第六章 薪酬标准的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
步发展的需要。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
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
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
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
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架构调整;
(四)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七章 止付追索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险、福利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