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泰岳: 融资决策制度(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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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决策制度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与风险防范,促进公司健康稳
定发展,保障投资人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1) 公司发行股票(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配股等)、可转换公司
        债券、优先股等权益工具的权益性融资行为。
  (2)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以及使用银行贷款、票据融资等债务
        工具的债务性融资行为。
  (3) 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须严格遵照执行,参股公司可以
        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合法依规原则:融资活动的全过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2) 战略匹配原则:融资方案需要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计划
        相匹配,避免盲目融资。
  (3) 风险可控原则:充分评估融资对资本结构、偿债能力的影响,保持风
        险与收益的平衡,控制融资风险。
  (4) 经济效益原则:在合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合理评估并选择融
        资渠道与融资方式,控制融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四条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审议,
主要包括:
  (1) 公司发行股票(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配股等)、可转换公司
        债券、优先股等权益工具的,融资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
                                    融资决策制度
        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
  (2)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融资方案应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
  (3)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票据融资等债务融资方式融资,且融资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融资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
  (4) 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债务融资事项,应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总经理提交的融资方案进行审议、
决策与监督,主要包括:
  (1) 董事会对总经理提交的融资方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
        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将融资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无须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 对于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将融资方案进一步细化或过程审议工作授权
        给董事会开展的,由董事会按照授权履行审议决策职责。
  (3) 融资方案按照法定流程审批通过后,交由总经理办公会执行落实,董
        事会负责监督方案执行和资金使用。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作为公司的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融资方案进行组织制
定,对审议通过的方案进行执行落实,对日常债务性融资方案进行决策。日常性
债务融资指通过贷款、票据融资等方式开展的债务融资,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
  (1)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基于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制
     定融资方案。
  (2) 日常性债务融资的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
     的,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以上的,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3) 公司在连续六个月内开展的日常性债务融资应累计计算,适用于上述
     标准。
  (4) 融资方案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审批通过后,由总经理
     办公会组织相关部门执行落实,并跟进执行进度、监督资金使用、控
     制融资风险。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七条 公司在融资决策过程中,涉及关联交易的须同步遵守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涉及对外担保的须同步遵守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
并同步履行相关审议流程。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该严格遵守本制度,对未履行审批程序,违规开展融
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对在融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的,
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融资决策制度(2007
年 6 月)》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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