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公司的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总工程师等《公司章程》规定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的原则为: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以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参考同行业市场薪酬水
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匹配;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权限
第四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批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
事会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审议决定。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
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总额。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与标准
(一)薪酬构成:应根据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
务,参照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并根据公司年度业绩指标、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达
成情况领取薪酬。
非独立董事享有职位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享有津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二)薪酬标准: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依法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后发放。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
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
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离职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发薪酬。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决定是否对特定
人员扣减、不予发放其当年未发放的绩效薪酬,或追回其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
效薪酬。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如与后续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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