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
法律法规要求,维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汉嘉数智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
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负责
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审计原则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不得滥用职权。
(二)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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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
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
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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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
员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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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
确定审计对象。
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
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等,经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批准后实施。
除突击审计外,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实施方案,成立审计
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三天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
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三条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科
学、严密地搜集并分析审计证据,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
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公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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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报
送分管副总审定,内部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发现的问题形成会签单提
交总经理,由总经理对审计报告会签单批示意见;内部审计部门将总经理对
审计报告批示意见连同审计报告转发给被审计单位。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
报告批示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整改情况反馈。
第十五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
立审计档案。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
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档案保
管时间分为永久、30 年和 10 年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
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
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予及时调整。本制度未列明之事项,以《公
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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