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断优化公司治理
体系,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实现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相匹配,并适当参考行业
与市场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及风险承担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
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负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人力行政部、财务部需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
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绩效考核
第七条 关于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
行预算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出发
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社会通胀水平及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制,具体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按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董事长除外)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和津贴;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薪酬。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
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核定绩效,根据考核结果
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
市场变化制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多个职务的(含子公司),其薪酬标准
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也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
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止付与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在绩效评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
入按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董事会
审查判定,公司有权减少、 停止支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发放的绩效薪酬、
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重要管理制度的行为,或未能勤勉尽
责,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及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与决策风险或重大损失,且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或主要领导责任的;
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声誉损害的;
定应当予以止付或追索的情形。
发生前条规定情形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
动性及有效性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是否需要针对相关责任人员发起追索扣回程
序以及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或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如已止付金额不足以
弥补公司全部损失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建议董事会启动对前述责任人
员已发放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公司经营状况;
(三)通胀水平;
(四)组织架构、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