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创
造性,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职工董事;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
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
与激励机制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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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与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评估是
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战
略目标和人力资源策略来制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 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数额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关联方获取其他利益,履职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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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
按所任职务对应的薪酬方案与绩效评价标准执行,不另行领取董事薪
酬;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不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 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方案与绩效评价标
准执行。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职务津贴和福利收入等组成。
绩效薪酬分为月度绩效奖金和年度绩效奖金,根据月度及年度经营业
绩及个人履职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
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第九条 基本薪酬依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
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营目标与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
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
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考核与调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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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基本薪酬和月度绩效奖金按月发放;
年度绩效奖金适用递延支付机制;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类社保费用等个人承担部分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任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绩效考核结果结算薪酬。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不予发放或扣减绩效
薪酬:
(一)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 因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公司发生重
大资产损失或不良影响;
(三) 被证券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行政处罚;
(四)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随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发展战略等
因素动态调整。调整依据包括: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 通胀水平;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组织结构调整;
(五)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报告错报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绩效薪酬
及中长期激励收入重新考核,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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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发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
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第二十条 追索扣回程序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启动,人力资
源部门、财务部门牵头执行,其他部门配合。本条款适用于在职及离
职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