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充分
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方面的监
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
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 年报工作开始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计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沟
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督
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审议,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同时,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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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
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
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
和合理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
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
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在股东会
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
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按照本工作细则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
议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在年报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审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
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
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就其在年报编制过程中获知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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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
任何行为和事件的有关信息以及年度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或者直接、间接利用其获知的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并在实施过程中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内容若与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按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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