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中国稀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
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
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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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
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
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
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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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
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
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
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
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
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部门、子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办法附件《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立即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核实后认为应对相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应当及时登记并报董事长签字确认。上述登记文件
交由证券部门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董事会秘书登记
的事项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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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
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
第四章 责任与违规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
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
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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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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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申请人
□国家秘密 □豁免披露
登记类型 登记类别
□商业秘密 □暂缓披露
方式:
□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有关内容 □临时报告有关内容
文件类型:
暂缓或豁免事项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 □三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的主要内容
信息类型:
□临时报告 1.重大交易 2.日常交易 3.关联交易 4.其他
□定期报告 1.客户 2.供应商 3.其他
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
的原因及影响
商业秘密知情人是
商业秘密是否通过 □是(公开途径: )
否签署内幕信息知 □是 □否
其他方式公开 □否
情人登记备案表
申请部门(单位)定密责
任人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单位)责任人
年 月 日
证券部门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年 月 日
总经理
年 月 日
董事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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