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与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 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经营目标与业绩匹配;
(二) 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
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
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组
织实施本制度,并完成相应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第六条 公司根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
等, 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
(一) 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根据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承担的具体职责,按
公司年度薪酬方案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
(二) 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按年发放。
(三)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
年度薪酬方案考核后领取薪酬。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少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
制度确定及执行。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
重要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有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
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以临时性为专门
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采取其他形式的中长期激励,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不包括经股东会另行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权
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应进一步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四章 薪酬调整、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
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
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公
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扣减其薪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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