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联众: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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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易联
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任成员,
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CEO、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外部董事:公司对外部董事实行津贴制度,逐月支付,其出席董事会、
股东会等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外部董事不参与公
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内部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基本薪酬综合考虑所任职务的岗位重要性、个人能力、履职情况等因素,
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经营规划、
绩效目标及实际情况,结合整体效益,综合考核后核定。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按照其薪酬标准最高者执行其中一项标准,不累积计算。
  同时,内部董事享受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逐月支付。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
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
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四)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
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提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公司经营规模状况;
  (三)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四)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五)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六)通胀水平。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
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并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针对专项工作或特定事项设立临时性奖
惩机制。对作出特殊贡献、完成重大临时性任务的相关人员予以专项奖励,奖励
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
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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