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文件的规定和
要求,2025 年度工作中,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尽职尽责,谨慎、认真、勤
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公司 2025 年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
会各项议案,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就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的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刘晓一,1951 年出生,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建二局
国外工程管理办公室主任、中国建筑装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中国
建筑装饰协会会长。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
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
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公司会议及投票情况
东会,认真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本人认为,
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故 2025 年度我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和公司其
它重大事项提出异议。2025 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4 次董事会会议,2 次股东会,
本人对参加的各次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合理建议,所
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相关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现场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刘晓一 4 1 3
列席股东会次数 0
(二)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事会会议外,本人还与董事会其他二位独立董事一起通过在公司现场办公、考察
项目等形式了解公司并提出建议,确保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以良好的经营
成果回报投资者。
本人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充分了解行业动态,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和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
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
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认真调研,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
识审慎发表意见,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
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年,本人自觉学习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新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及
时参加公司和其他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对股东合法权益维护方面和公
司法人结构治理方面的认知和理解,有助于加强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保护。
(四)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是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成员。2025 年任职期间审议了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关于提名张小明先生为公司
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提名戴轶钧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提名戴轶钧
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关于提名吕浬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关
于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孙公司的议案》《关于对外投资设立重庆亚厦科技有
限公司的议案》。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与内部审计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年度报告披露前,本
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线上或线下多种渠道,召开了多
次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
过程中识别出的公司及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等事项。在年报审计期
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六)其他工作情况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
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
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间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上述报告均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
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定期报告签署
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
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二)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上述议案经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
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
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公司续聘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
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聘任吕浬女士为财务总监,任期三年(2025 年 8 月 29
日至 2028 年 8 月 28 日)。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成员前置审议了《关于提名吕浬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
议案》。事先对财务总监候选人做充分的了解,对其个人履历、专业能力、工作
业绩等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四)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政部于 2024 年 3 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汇编 2024》以及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通知》(财会【2024】24 号)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财会〔2024〕24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目的是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提名丁泽成先生、张小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汪泓女士、郝振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汪泓
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议案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
任张小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董事
会秘书的议案》,公司聘任张小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戴轶钧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兼董事会秘书。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成员前置审议了《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
名的议案》
《关于提名张小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提名戴轶钧先生为
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提名戴轶钧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事先对
被提名人做充分的了解,本次候选人的提名有利于保障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及管理
团队的有效运作和公司战略的持续稳定实施,且未发现存在《公司法》明确禁止
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也未收到关
于候选人诚信、廉洁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反映,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确认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
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 2024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
行,制定的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
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
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维护了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公司各位股东、各位董事、公司管理层及有关工作人员对本
人 2025 年度工作的积极配合与全力支持。
独立董事:刘晓一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